环保普法:监管执法

时间:2018-08-02 12:15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还体现在对执法者的要求和态度更严肃了,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明确了执法人员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问:法律离不开执行。如果监管执法不到位,再严厉的处罚政策都会落空。如果环保监管执法不到位,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答:新《环境保

  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还体现在对执法者的要求和态度更严肃了,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明确了执法人员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问:法律离不开执行。如果监管执法不到位,再严厉的处罚政策都会落空。如果环保监管执法不到位,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还体现在对政府要求态度更严肃了。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执法行为要求更严格了。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一是根据第68条规定,(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设施、设备的;(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1)(9)项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此外,第67条还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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