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个人烧垃圾将罚500

时间:2018-08-02 12:15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昨天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一审时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限行政策,曾被指该政策为地方政府机动车限行常态化开绿灯。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门槛,政府对限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应当征求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还增加不达标汽车将召回,驾驶人停车3分钟应熄火等规定。尾气污染实施限行前需征民意昨天提请进行二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昨天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一审时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限行政策,曾被指该政策为地方政府机动车限行常态化开绿灯。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门槛,政府对限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应当征求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还增加不达标汽车将召回,驾驶人停车3分钟应熄火等规定。

  尾气污染

  实施限行前需征民意

  昨天提请进行二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拟将对机动车限行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首次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也有专家提出,这个条款给了地方政府一个很大的权力。如果这个条款作为法律正式规定下来,有可能成为地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依据。专家认为,向地方政府授权,应对授权条款有所规制,补偿机制更加明确、完善,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先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这意味着,对于地方政府实施机动车限行增加了征集公众意见的一道门槛儿。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还表示,将对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研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三审四通过的惯例,该法条可能会继续做出调整。

  停驶三分钟车应熄火

  除了上述法条以外,二审稿在多处修改中体现了大气污染治理中公众参与的精神。在一审时,有委员建议应引导社会公众减少机动车出行中的污染排放。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此外,草案明确,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

  在一审中,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多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应当完善限期达标规划的考核监督机制,强化这一制度的作用。

  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城市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代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

  汽车尾气超标应召回

  在一审期间,有观点认为,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油污染是雾霾的主要成因,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对此,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企业获知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监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审稿还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排放仍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除此之外,还规定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而对于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燃油的,将最高责处10万元罚款。

  扬尘污染

  治理工地扬尘写入承包合同

  建筑施工的扬尘污染近年来也愈加引起重视。一审稿对建筑施工扬尘作了规定,但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规定得不够清晰,应当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加强社会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修订草案作出了修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在重污染天应急章节中,草案也要求各地政府必须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发出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

  对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最高将被处10万元罚款。

  燃煤污染

  限期建煤炭洗选设施

  针对燃煤污染,在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造成当前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民用散烧煤造成的污染很严重。当前,应当重点做好煤炭的减量化和清洁化利用,加强全过程控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提高洗选比例,规定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三是规定已建成的

  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

  处罚措施

  监测造假最高罚20万

  在实践中,排污单位为了逃避监管,私自改动监测设备的硬件、软件或者工作方式,致使数据失实失真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对于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检测数据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也将最高被处20万元罚款。

  个人烧垃圾或将被罚500元

  烧垃圾、烧秸秆在很多地方比较常见。针对这些陋习,二审稿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此外,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时,也将被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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