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要保证核心区不受干扰

时间:2018-08-02 12:15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历来为社会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同时也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GB 3838-2002 中的Ⅱ类标准;地表水饮用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历来为社会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同时也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GB 3838-2002 中的Ⅱ类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Ⅱ类标准的要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然而,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多数地区为了保障上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面积偏小,且由于对准保护区的划定未作硬性要求,绝大多数地区尚未划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总体来看,我国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是不充分的。

  一是流域水质全面保护与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段水质重点保护衔接不好。如果流域水质恶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也会相应下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污染团流经饮用水水源地时,只能采取暂时停止取水的措施。因此,保障饮用水安全,必须立足改善流域整体水环境质量。

  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提出了一级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控制目标,但采取的划分策略不足以支撑控制目标的实现。对于水源一级保护区,一般划定为取水口上游1千米、下游100米。在这么短的江(河)段,如果只考虑稀

  释、沉降、挥发等自然净化作用,水质是不可能发生类别变化的。因此,若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Ⅱ类标准,压力只能传递给二级保护区。因此,二级保护区就需要划得比较长。但事实上,对二级保护区也有很多环境管控要求,如果划得太长,就会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中很难实施。

  三是保护区内管控不到位。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是保证饮水安全的最低环境防线,但由于历史原因,保护区内仍然分布有船泊码头、排污口等环境安全隐患。因此,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仍有进一步恶化的风险。

  四是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的情况复杂,特别是沿大江大河的城市,从江河的上游到下游,不同环境功能的水体犬牙交错。一个城市的工业用水或娱乐景观水体的下游,可能紧邻的是另一个城市的饮用水水源。有的城市河段,既是城市污水的受纳水体,可能又是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而对于溪流型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不大且季节性变化大,水质安全更脆弱。

  面对复杂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既要按技术规范划定最小保护区范围,又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合理拓展,以保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笔者认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可以借鉴陆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经验。

  第一,对于陆地自然保护区,在确定保护对象后,围绕其划定核心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3个区域,分别限定生产生活活动等级,保证核心区基本不受干扰。陆地自然保护区是同心圆性质的3个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则是链条式的江(河)段,但其功能是可类比的。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相当于陆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水源地准保护区则对应于陆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从这个意义上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是可划分的。为实现水质控制目标,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结构完整,必须设置适当长度的准保护区。

  第二,划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必须统筹考虑水源上游及周边区域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强度,并结合水资源量的多少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等因素。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稳定达标,且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Ⅱ类标准的要求,则准保护区水域可以较短,但应严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如果难以保证二级保护区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Ⅱ类标准的要求,则准保护区范围要延伸,必要时还应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采取建造湿地、种植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以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

  第三,在饮用水水源地三级保护体系中,准保护区起着预自净作用,将污染负荷降到二级保护区能承受的水平;二级保护区则进一步发挥净化作用,确保出水能达到Ⅱ类标准;一级保护区的净化功能有限,主要保证水质不下降。由此可见,保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关键任务主要由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分担,而二级保护区由于环境管理相对严格,不可能划得很长,准保护区应发挥更大的净化功能。

  每个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都是独一无二的。为此,要逐个研究,分别制定划分方案,建立身份证信息,在实现全国联网管理的同时,面向当地群众发布相关信息。

  此外,为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停留在概念层面,必须对饮用水生产的原水供给、工艺净化、管网输配等全过程进行系统分析,明确源头保护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特别是保护区划定后,要安排相应投资,在保护区内开展保护水源的工程建设,使保护区水质净化作用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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