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企业稀释排放污水 环保负责人被判刑6个月!

时间:2019-01-26 08:4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稀释排放重金属废水,环保负责人被判刑!

    近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审理查明,六安某五金厂是一家从事五金制品电镀及其它表面处理、生产、销售的合伙制企业,被告人卢某系该企业环保负责人。2017年5月,该厂电镀污水处理站一期200t/d项目试运营,厂区内六家生产企业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由该厂统一处理,统一排放,但废水处理工艺流程末端应急生化池内生物菌种刚培养不久,菌种数量不足。为防止菌种死亡增加企业成本,被告人卢某违反流程规定,擅自指使实习生罗某等人,将车间总排污口至应急生化池排污渠道盖板打开,用沙袋堵住水渠,将本应流进生化池进行处理的废水,用水泵直接抽至总排污口加自来水稀释后径行排出,该废水经检测含有重金属,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身为该五金厂环保负责人,违背废水处理工艺流程,擅自指使他人将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用水泵径行排出,严重污染环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稀释排放污水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稀释排污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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